服饰文化 第七届进博会将启幕,各展区亮点抢先看
87 2024-11-02
本公告由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与其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与第13.10B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1月 27日、 2020年12月 7日、 2021年1月 12日及2021年1月 19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集团」)透过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四平路科技支行(「乌鲁木齐银行」)向本公司提供人民币5.5亿元委托贷款以及涉及委托贷款的诉讼(合称「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义。I. 本次诉讼概要
本公司于2021 年 1 月 26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中院」)(2021)新01民初41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本次诉讼」)。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a) 诉讼当事人
原告: 新疆恒鼎国际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恒鼎」或「原告」)
被告: 本公司、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乐欧」)、诺杏(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诺杏」)及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微乐」)(合称「被告」)
(b) 诉讼相关背景
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以新设全资子公司新疆通融服饰有限公司(「新疆通融」)为名义贷款人上海服饰,获取高新集团通过乌鲁木齐银行发放的人民币5.5亿元委托贷款。
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及协定约定,其中人民币2亿元将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剩余人民币3.5亿元将由新疆通融定向支付给原告作为本公司供应链采购货款。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1月 27日有关委托贷款的公告。
其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与委托贷款方协商,上述委托贷款中约人民币1.5亿元由公司直接支付给了公司供应商,用于支付公司采购货款。委托贷款中剩余人民币2亿元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通融定向支付给了原告(由其作为供应链采购平台),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上海乐欧、上海诺杏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向原告下单采购。
原告代公司向供应商采购货品并支付款项,并集中于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合同。 2020年12月,公司与原告达成《债务抵销协议》,同意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通融对原告享有的约人民币1.89亿元债权,与公司对原告负担的约人民币1.89亿元债务进行抵销。
(c) 关于该诉讼案件的前期进展
截至目前,高新集团已就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日期为2021年1月 19日有关该纠纷的公告。
(d) 诉讼理由
根据原告之《民事起诉状》称:
201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服装购销合同》进行服装购销活动,原告为供货方。截至2020年11月 30日,公司共欠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18,863,771.98元,而上海乐欧及上海诺杏均为本公司之关联子公司,其中上海乐欧应付本金人民币20,192,400元,上海诺杏应付本金人民币11,251,600元。
2020年9月 10日上海微乐向原告出具《保证函》,自愿就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原告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拒绝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已提出以下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偿还原告销售款人民币218,863,771.98元;
2. 请求依法判令公司自应付款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6%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罚息,暂算止2020年12月 31日金额为人民币4,117,700元;
3. 请求依法判令上海乐欧在人民币20,192,400元本金及罚息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上海诺杏在人民币11,251,600元本金及罚息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 请求依法判令公司、上海乐欧、上海诺杏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231,661.58元;
5. 请求依法判令公司、上海乐欧、上海诺杏向原告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85,844元(以上第1、 2、 4、 5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24,303,977.56元);
6. 请求依法判令上海微乐就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
7. 请求依法判令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II. 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收到乌鲁木齐中院(2021)新01民初41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目前案件已获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公司将继续与高新集团及相关方进行积极沟通,争取儘快妥善解决该诉讼事项。与此同时,公司正会同专业律师团队开展应诉工作,将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III.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因公司获取高新集团人民币5.5亿元委托贷款事项引起。鑑于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相关成本及利息费用等,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案件尚处于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最终影响将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进展上海服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