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的化妆水有什么用 芦山查办的案例通报!

佚名 83 2024-10-03

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通报

各位领导、新闻媒体界朋友:

按照会议安排,现我就芦山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铁拳”行动重点领域的两批,共9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第一批:

一、芦山某医院经营过期一次性使用肠道冲洗袋案。2021年1月5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二楼治疗室储物柜中发现一次性使用肠道冲洗袋已过期。经查,该批一次性使用肠道冲洗袋是当事人2018年12月26日从成都某公司购进,有相关进货票据及资质,货值金额128元。当事人虽然没有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记录,但是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将过期医疗器械储蓄在治疗室物品柜中,该行为依然属于使用范围,存在将过期医疗器械误使用的风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调查和自由裁量,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0元。

二、芦山县某某办公用品经营店销售三无产品且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产品案。2021年6月8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芦山县某某办公用品经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店内1把玩具枪、1支玩具棒、14盒熊猫尺子、12把玩具锁、12盒橡皮泥均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中文标识、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1.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1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30.3元;2.没收违法所得7.9元。

三、芦山县某某干杂店经营苯甲酸超标的泡二荆条案。2021年6月25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平台中芦山县某某干杂店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抽检批次不合格泡二荆条剩余20斤,执法人员对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干百合;3.罚款500元。

四、某某使用医疗用语销售普通食品案。2021年6月17日过期的化妆水有什么用,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某通过店内灯板和店外展板对松茸、乳牛肝菌、猴头菇、竹荪、鸡纵菌、蟹味菇、虫草花、羊肚菌、海鲜菇宣传食品具有疾病治疗预防功能,执法人员现场对用于宣传的店外展板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广告宣传食品具有疾病治疗、预防等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2倍罚款,共计人民币580.00元。

第二批:

一、芦山县某某小吃店涉嫌经营铝的残留量超标的油条案。2020年6月25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平台中芦山县某某小吃店抽检的油条铝的残留量超标的不合格报告(雅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油条已经销售完毕。芦山县某某小吃店连续两年抽检油条均因加入过量硫酸铝铵(明矾)致使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且芦山县某某小吃店今年抽检不合格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实测值622 mg/kg,是标准值的6余倍。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交芦山县公安局。2021年8月18日,芦山县公安对该起案件刑事立案,该案件已结案。

二、芦山县某某超市经营农残超标果蔬案。2021年6月29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三份,报告显示其于芦山县某某超市抽检的香蕉、国产皇帝蕉的吡虫啉项目,瓢儿白的氟虫腈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要求,抽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2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芦山县某某超市送达了上述三份检验报告并现场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抽检批次三种产品已售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上家资质和进货票据,提供上述产品入库验收单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综合考虑,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6.5元;2.罚款20000元。

三、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1年8月11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杀菌车间有一台热水罐(产品编号:R2014-058)正在使用,该热水罐属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种类,且现场未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我局赓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芦)市监特令[2021]第0811-2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热水罐,并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热水罐(以下称压力容器)于2015年6月份购买,由生产厂家某机械有限公司安装,并于2015年7月29日投入使用,至今未进行定期检验,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6.1的规定,压力容器应于投用后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当事人于2015年7月29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使用的压力容器一直未进行定期检验,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四、芦山县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2021年8月27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芦山县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大门进门左侧货架上有“自然堂雪润皙白晶澈冰肌水2盒,自然堂雪润晶澈眼霜1盒过期的化妆水有什么用,自然堂活泉控油祛痘精华乳1盒,京薇黄金玻尿酸保湿眼霜3盒,京薇黄金玻尿酸保湿面霜2盒,京薇黄金玻尿酸保湿洗面奶2盒,京薇黄金玻尿酸保湿爽肤水1盒,京薇黄金玻尿酸保湿精华液3盒”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资质。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5000元。

五、芦山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案。2021年9月8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药品库房内有浓氯化钠注射液和消旋山莨菪碱片均已过期。

经查,浓氯化钠注射液是2013年地震后,外地医疗队遗留在此的,无相关进货票据和资质;消旋山莨菪碱片是2020年01月28日从四川某公司购进有相关进货票据及资质,货值金额435元,同时查询使用记录发现,消旋山莨菪碱片有使用出库,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故经过集体讨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1.31元与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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