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美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佚名 125 2024-07-05

上海美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2018年5月起至2019年12月为资金压力较大的新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用于支付其店铺租金和装修投入,日最高余额为2.28亿元服饰有限公司,占发生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4%。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收回余额为4,399.85万元。公司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直到2023年7月4日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关于对上海美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服饰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上海美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上海美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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