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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024-12-23
处于唐代宽松社会环境和形势下的婚姻习俗,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对外交流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与以往任何时代不同的大千景象。
受唐代自由开放婚俗境域的影响,唐代妇女受封建宗族礼法的约束较小,有着以往任何时代女性都无法比拟的幸运和较高的社会地位。
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唐代妇女拥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唐代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可以分为在本家继产和在夫家继产两个部分。
而在本家继产,不仅包括娘家在父母兄弟身亡、无子嗣继立门户的情况下,可依法继承本家财产,而且还包括出嫁女从娘家所带走的一份嫁妆。
一般而言,娘家所陪嫁妆昂贵,说明本家有经济实力,夫家不敢懈怠;反之,若娘家所陪嫁妆少而廉价,表明娘家家境贫寒。
故一旦嫁到夫家,难免不受夫家薄待。基于这方面原因的考虑,父母在世时,总要想方设法将女儿嫁妆置办得丰厚一些,以免女儿将来嫁作人妻时,受到夫家轻待。
在唐代,女子出嫁时的嫁妆,并非像后世人们在戏剧舞台上所看到的只有几件像样的衣物或金银首饰之类的东西,相反,大都是一些生活中较为实用、且数量和价值与男子聘财相当的东西。
对于能够负担得起比较像样嫁妆的中等人家来说,这些数量和价值不等的嫁妆,随着女子出嫁被带到夫家以后,作为“为人妻”女性的私有财产保留了下来,且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而到了元明以后,随着统治者对女性离婚改嫁行为的限制和妇女贞节观念的日趋严格化,原属于出嫁女个人私产的嫁妆,遂逐渐演变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
相比之下,唐代“为人妻”女性则不受这个限制,这就使得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拥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
2.唐代妇女拥有较高的家庭地位和受教育权
唐代妇女在一定条件下拥有财产的继承权,这在某种程度上奠定了其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物质基础的存在为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话语权和行动权提供了保障。
在唐代,夫亡而未改嫁的寡母在家庭生活中拥有很高的地位,享有家政的管理权和对子女的教育与惩戒权,这是唐代妇女家庭地位较高的鲜明反映。
妇女拥有家政管理大权和教育、惩戒子女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拥有和存在是建立在中国古代社会以“孝悌”和“尊长”为基础的前提之下。
可见唐代妇女较高的家庭地位是传统封建祖宗家长制约束下的被动表现,并不是妇女本身权利的主动行使。
而这种权利仅仅局限于夫死不嫁的寡母这一特殊阶层的妇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唐代妇女地位的局限性。
唐代是文学大繁荣、大普及的兴盛时期,不仅文人骚客遍及天下,三尺童子耻不知书,巾帼女子也熏染了重文习诗之风,女子的教育在大唐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普及。
在唐代相对开放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受婚姻习俗变化的影响,上至官宦世家下至民间女子都拥有较大的人身自由,她们可以和男子一样接受教育,尤其表现在家庭对女子教育问题的重视。
唐代游牧民族妇女的社会地位
华夷无别政策下游牧民族与汉民族通婚
唐代婚姻法律严格禁止蕃汉通婚和民间联姻,但在现实婚姻习俗的践行中,却出现了少数民族与汉民族通婚频繁的违礼现象。
这种民族通婚不仅表现在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和亲”外交上,还有社会上层中的异族联姻和活跃于社会下层的民间联姻,无不彰显出大唐“华夷无别”的文明开化。
从社会下层来看,民间的联姻也十分活跃,出现了大量的混血家庭和混血子女。唐朝初年,从塞外流入内地的少数民族不计胜数。
由于唐政府实行民族和睦政策,各民族间的交往增多。少数民族有的留居内地。
在洛阳、广州、扬州、益州等繁华城市,也生活着大量的胡人,他们依靠经营珠宝业、饮食业,高利贷等,发财致富,生儿育女,也组成了不少混血家庭。
有的少数民族在边境地区与汉族长期共处,互相交流唐代服饰,所以自发的通婚现象比较普遍。
唐代的民族混血,无论是在社会上层,还是在社会下层,都是一种普遍现象。
在社会其他阶层,胡汉通婚与联姻相当普遍,从而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融交异。可见,唐前期民族通婚频率和范围都是空前的。
2.游牧民族胡风盛行推动了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从民族融合的影响角度来看,当时唐朝周边的少数民族国家,如突厥、契丹、土谷浑、羌等,都或多或少保存着母系制度和遗风遗俗,妇女地位一般都比较高,有的民族甚至是女尊男卑的。
例如唐代服饰,盛唐时期的少数民族边疆将领安禄山就自称:“胡人先母而后父。”,即以母亲为尊;还有很多国家和民族保持着女性掌权的制度。
例如回纥、突厥等民族都是实行女主执政统治,唐太宗在他的统治时期,一直谋求与北方民族实行和亲,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从整体上来看,北方少数民族由于大多是游牧民族,妇女们是不同于中原地区的女性,长期大漠生活的经历磨砺了游牧民族女性大气、豪放以及硬气的性格特征。
胡风的这种盛行,也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社会面貌的开放和自由。
唐代本身“起自西陲”,李氏皇族本身便有北方少数民族血统,而后唐朝直接承袭北朝政权。
所以在制度、习俗诸方面会多沿袭北朝的传统,受胡文化熏染很深,所以当唐太宗作为“天可汗”征服了西域各国之后。
所安置的多数西域人将胡风便带入了大唐境内;而且当时唐代丝绸之路兴盛,很多胡商也会进入大唐疆域进行商贸交易,并不少在此处定居。
这种大量的、长期的民族间的交流融合,必然将胡风深深地引入到唐代女装文化里去。
唐代游牧民族妇女乃至整个社会的社会地位提高
开明的统治政策
可以说,唐代中国的大部分地区都属于和平环境,这无疑有利于统治者开明政策的推行。
唐朝疆域辽阔,造就了四通八达的中外水陆交通网络,发达的交通有益于密切国内各地区、各民族之间以及同外国的联系,也就有利于各阶级妇女自由流动,婚姻风俗便也得到了普遍地传播。
唐最高统治者能灵活处理政事,他们能在不危及封建王朝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表现出一种历代罕见的宽容精神。
唐代政治禁忌的减少与文禁文风的宽松,为婚姻习俗在现实中的演变创造了一片自由的空间。
2.兼容博采的文化政策
唐王朝这一开明政治态度体现在文化上,就是形成了兼容并蓄,百花齐放、群芳争艳的文化气象。外来的佛教、景教、摩尼教等宗教在唐域境内并行不悖。
许多女子还可以依个人意愿参加专门的宗教活动,唐代出现大量的女冠、女尼等宗教群体,这充分说明唐代女子宗教事业的发达,此类行为冲击着传统的封建礼教。
更有甚者,在语言交际领域,活泼生动的外来语也悄然融入了古代汉语系统。此外,西域各少数民族的传统舞蹈、乐器、饮食、服饰等也传入唐境。
以致“太常乐尚胡曲,贵人御馔,尽供胡食,士女皆竟胡服”,胡风气息,风靡一时,“时行胡饼,俗家皆然”。
唐朝气度恢宏的文化开放政策,形成了争妍斗艳的文化氛围,造就了唐人对各种优秀文化兼容博采的社会心理定式。
结语:
唐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发展的高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空前开放。
这种开放、包容的时代特征使唐代北方游牧民族少数民族妇女乃至整个王朝的妇女的社会地位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从某种程度上较高。
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指出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其主要表现是她们依然无法摆脱封建传统礼教的束缚,依然受父权、夫权的压制,因此重现并澄清妇女在唐代历史生活中的本来面貌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