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企业同时被罚!化妆品代加工监管收紧

佚名 110 2022-10-15

3家企业同时被罚!化妆品代加工监管收紧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质量把控,将成为化妆品代加工生产的首要原则。

来源| 聚美丽

作者| 诗 诗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广州市美肌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肌源”)由于不具备条件委托他人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处以罚款10.26万元。

同时,美肌源委托生产方,即广州市万千粉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千粉丝”)作为产品注册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被认定为销售虚假标签的面膜,罚没款金额为11.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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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肌源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自广州市市监局)

而在另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中,广州市富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宝日化”)也因为受到美肌源的委托,生产标签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化妆品行为被罚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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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宝日化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自广州市市监局)

未经授权生产美白面膜,三方均受到处罚

据了解,美肌源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精细化学品企业,主营面膜、眼膜、面霜、眼霜。主要业务包括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生物技术开发等。

爱企查官网显示,2019年期间,该公司涉及多起与化妆品相关的侵害商标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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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爱企查官网

另一家公司万千粉丝主要经营商品批发贸易、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学工程研究服务等业务。同时,该公司旗下拥有婕芙、植琳凯、卡迪蕾茜、安奈索、碧茜美等化妆品品牌。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4月,美肌源与万千粉丝签订了协议,根据万千粉丝的委托加工生产“碧茜美”品牌化妆品。2022年2月,美肌源未经产品注册人的同意,擅自委托富宝日化对碧茜美仙白肌美白面膜(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注册人:广州市万千粉丝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封装、喷码、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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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白肌美白面膜注册信息(截图自药监局官网)

从以上行为来看,涉事三方均违反了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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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委托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委托方还应当是该化妆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美肌源并非“碧茜美”仙白肌美白面膜的注册证书持有人,其未经注册人批准擅自委托他人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属于不具备条件委托他人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广州美肌化妆品怎么样,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万千粉丝作为委托方并未对美肌源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对美肌源擅自委托他人生产面膜这一情况毫不知情,故监管部门认定该企业销售的面膜属于虚假标签面膜。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富宝日化受委托封装、喷码、打包的产品标签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广州美肌化妆品怎么样,在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上,“碧茜美”仙白肌美白面膜仍然在售,且宣称具有美白、补水、舒缓皮肤的功能,官方旗舰店产品售价约367元/30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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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茜美”仙白肌美白面膜

委托≠责任转移,代加工管理愈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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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化妆品行业的壮大,化妆品委托生产已经成为一门大生意。根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统计,委托生产的比例略高于自行生产。

以产品类别为依据,境内委托可分为委托生产备案产品和委托生产注册产品两大类,按照委托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委托生产(OEM)和委托研发并生产(ODM)两种模式;跨境委托生产按照生产国别不同,分为境内企业委托境外生产和境外企业委托境内生产两大类。

委托生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代加工。在化妆品代加工的过程中,由于实现生产质量管理的全程可追溯难度较大,过去并未明确各方在其生产活动汇总所承担的具体责任,这也导致了代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产品通常难以得到保障。

与此同时,委托生产侵权产品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而且处罚力度通常都比较大。对此,工厂们也纷纷“喊冤”,大多数工厂都以不知情为理由进行辩解。

比如,今年6月,、戈戈舞、色彩学堂COLOR 、TUTU等多个彩妆品牌的母公司广州奥希尼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歌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唇膏侵权了完美日记旗下产品,两家公司分别被处以50万和10万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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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整合自网络(不完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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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被委托方而言,是否需要就代工发生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主要分为二种情况:在明知的情形下,代工厂应承担侵权责任;在非明知的情形下,需要考察代工厂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否具有过失等。

事实上,自新规出台后,委托生产的监管标准逐渐明确,监管力度也在持续加强。

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委托生产管理”部分中,明确了委托方的职责、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范围,强调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出厂放行义务,委托方履行产品上市销售放行义务,要求委托方全程参与生产监督管理过程。这意味着,委托方需要对化妆品的生产过程承担责任。

此前,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中,已经形成了以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承担主体责任、化妆品生产企业围绕产品安全履行义务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责任。

由此见得,由于委托生产受到处罚,并不仅是在于单方面的“一意孤行”。在监管的“施压”下,无论是代工厂,还是化妆品委托生产方,都必须对产品生产过程的每个步骤负起责任。

视觉设计: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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