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上海故事”同街叫卖

佚名 125 2022-10-10

本报讯

(记者 史耀可 通讯员陈颖颖)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绮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兵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利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判决被上诉人兵利公司需赔偿上诉人上海故事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5万元。

上海紫绮公司于2003年创立“上海故事”品牌,专门从事以“上海故事”作为商品名称的围巾(包含丝巾、披肩)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并在上海开设了“上海故事”门店,专门销售“上海故事”围巾商品。

2016年5月,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发现兵利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上海故事围巾好吗,使用“上海故事”作为商品与店铺名称,在上海淮海中路1251龙1号开设丝巾专卖店和手机微店,销售与其商品种类相同的产品,并在店铺装潢,产品包装如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与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公司设计完全相同的“上海故事”字样。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认为,兵利公司攀附其商品名称知名度,意图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上海故事围巾好吗,请求法院判令兵利公司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上海故事围巾系列商品为知名商品,因此兵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驳回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后认为,在“上海故事”已经在上海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作为同在上海的经营者,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在丝巾、围巾等商品上使用“上海故事”的情况下,仍然在店招等使用“上海故事”,明显具有攀附“上海故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所承载商誉的故意,且客观上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故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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