泠夜辉:信徒与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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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来,43岁的上海人欧成效拼命地赚钱,并因炒房致富的技法收获了无数的拥趸、被奉为“炒房教父”。在他所代表的的群体背后,流传着一套游走在黑白边缘的炒房哲学和方法论,他们也因此持续遭受着质疑。
借助炒房,欧成效已然实现了普通人难以想象的财富升级,他还预计,自己有望在60岁实现A10到A11的飞跃(A10即个人资产十位数)。但谈及这些,欧成效同时承认,这是一件没有意义、很愚蠢的事。
那为什么还要去做?
为免于对贫穷的恐惧。欧成效答。
撰文 | 武奋丰
编辑 | 杜 强
摄影 | 苏 里
本文原发于《时尚先生》
恩师
“欢迎欢迎,欢迎欧大。”
在郑州,十月末的夜色中,两位男士等来了欧成效,随即走进一家“烹饪大师工作室”。“大师工作室”130多平,开放式厨房,搭配棕色的中式木质家具,以及“按国宴标准定制”的餐具。在这儿吃饭得提前三天预定。
这天,“大师工作室”被用来款待欧成效,款待他的是郑州“房圈的人”——其中一位说起欧成效时,称“欧大”不仅让他学会了买房子,更让他学会如何清晰地看待世界。这位男士称自己在这些人中资产最少(他称另几位的资产数目是几个亿),因此“被派来”当司机,负责接送欧成效。
包房的一面墙壁上,电视屏来回滚动着欧成效的照片,这张照片也曾出现在一些宣传海报上。不过,2020年9月之后,海报上的这张照片曾一度被空白色块取代,欧成效的名字也被抹去,取而代之的是“敬请期待地产教父”。
地产教父坐在饭桌上座,恭敬之辞涌向他耳边:
“您这次过来对我来说是极大的荣幸”;
“我们特别想表达自己的感情”;
“平时都是别人以和我喝酒为荣,今天我以和欧老师喝酒为荣”;
……
“感恩恩师”,他们在合影的时候说。
位列其中,43岁的欧成效很少主动说话,他总是面容平静,若有所思。
炒家
关于欧成效,广为流传的故事,是一位离经叛道的复旦物理系天才钻研中国楼市多年,持续看好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不仅成了时下最成功的个人楼市投资者,还创办“水库论坛”,就房产投资著书立说,为渴望在财富上有所突破的芸芸众生带来启蒙。接过这份启蒙的人们,以“毁三观、树新生”形容其奇效,并为欧成效冠以“炒房教父”的名号。郑州饭局上的那位司机男士在2017年开始阅读欧成效的文章,他从中受益,收获财富,现在对欧成效坚信不疑。重庆、沈阳、深圳,这位男士在欧成效推荐的地方投资房产,“欧大的每一个号召我都参与了”。当欧成效说如果在一个城市有二十套房产,便能跻身这个城市的富裕阶层时,司机男士在郑州买了二十套房;当欧成效说孩子才是最大的财富时,司机男士鼓励老婆生孩子,“欧大,我生了三个,还在继续中。”在司机男士心里,欧成效学识渊博,思路清晰,愿意普度众生。他不反感欧成效对别人诸如“傻逼”、“去死吧”的刻薄恶言,“其实他不是在骂,他很着急……他说得那么清楚你还不懂。”人们崇拜并听信欧成效,首要原因是他有一个流传甚广的炒房发家的故事。很多年前,混迹于各个房产论坛的欧成效就在网上收获了“欧五亿”的名号,而他创办于2012年的水库论坛,则一度被称作“中高层炒家聚集地”。
欧成效的第一套房子买于2002年6月,他称2008年时拥有的房产数量已超过二十套。不断增值的房子为欧成效带来人生的第一桶金,2005年,27岁的欧成效拥有了以正常消费节奏花不完的钱。但问题是,这些房子的首付和月供用光了家中的所有现钱,家人为此吵架,没人支持欧成效,其中反对最激烈的是父亲,“说(房价)一跌(我)就破产跳楼”。
“在我身后内部,同样充满了困难重重。做任何一件事,首先面对的是‘铁空’老爹。房地产市场就快要崩盘了,政府要调控了;赚了钱全都不算,除非套现才算真服气。
然后老娘插上一句,‘家里资金链已经很紧了,快把300w的房子200w抛掉。’”
这是欧成效2009年写于博客的文章。虽然“困难重重”,但欧成效坚信自己是周围人中最接近真理的那一个。他持续扩张,倾尽全力加杠杆,并在日后的时间里理解了父亲执意反对的原因:全世界最不想让你发财的就是家人,因为所有家庭都喜好稳固长久的权力结构,若儿子太强,父亲便会担心自己的父权遭到侵犯,“这是人性”,欧成效说。
炒房之前,欧成效是高露洁的管培生,这是他至今唯一做过的工作。但待了三年就选择了辞职,靠这点工资赚一千万得赚到什么时候?这么一级一级往上爬,什么时候才能爬到亚太区主管?
2009年5月,在一篇名为《青春的陷阱》的博客文章中,欧成效写道:
“当时在公司里做得非常失败,看不到前途。又永远自信自己的能力,相信高材生被公司里那些中专生压着是不对的,有一种被窒息的束缚感。”
辞职后,欧成效回了上海,投了很多家外企但最终没被录用,绝望令他把这句诗记到今天:“黑的是夜白的是墙,伸出双手空空荡荡。”这期间欧成效炒过外汇,有段时间经常喊老同学李植一起听和外汇有关的课,但很快,“外汇”从欧成效嘴边消失了,他开始谈论“房子”。欧成效不时告诉李植自己在哪个地方买了哪套房。起初李植听得兴奋,但久了渐渐麻木:反正是又买了一套。
2006年之后,欧成效开始自己负担首付和月供,日积月累,在信用卡等工具的加持下搭建起一个复杂的财务体系,这些“实战经验”成了如今流传在一众房产投资客之间的“水库心法”。
2010年1月,欧成效在博客中写:“我从2003年,大致开始收获了第一笔钱。然后就开始了无穷无尽的财政崩溃,永无休止的财政崩溃。因为扩张需要资金,而我的发动机脆弱得宛如中阶的打工仔。在很长的时间内,我都被财务困境困扰。”
欧成效有时也反思被房产扩张蛀空的生活。在这篇文章里,欧成效怀念去世的外公,他想到自己因纠于财务困境而忽视的应尽的孝心:
“我是对不起外公,外公待我这么好,我却一心一意想的都是我的房产扩张!”
欧成效称,2010年-2015年是他的“资产大爆炸”时间,“整天漏水,到处漏水”(“漏水”意为资金不足);同时,他称自己婚后(2009年-2018年)共购入35套房产,“我手里有一把房子”,欧成效说。
现在,欧成效仍时常缺钱,他有时会在朋友圈发出求助。一次,在一家咖啡店,欧成效和朋友互相说起缺钱的事。“我真的穷死了”,朋友说,“你有我穷吗?我才叫穷”,欧成效说,“我们这一行的所有人,连在一起,是一条线上的蚂蚱,一起缺钱”。
炒房之外,从2004年开始,欧成效开始在网络上收获巨大的名气。当年,他在天涯论坛发文《人民币面临巨大的贬值压力》,文中令人“沸腾”的观点传播至今:通货膨胀下,房地产是最好的投资手段。2017年,有人在天涯回看原始文章时留言:纪念传奇帖。原因是彼时的经济形势与这则十三年前的预言相符。
现在,除了“地产教父”,欧成效最为人熟知的名号是“水库论坛创始人”。
早年间,欧成效在各房产论坛频繁发言,在外部唱空的情况下,坚持看好楼市投资,还喊出口号:不要再赌博,立刻就买房。与主流论调格格不入的言辞,加之确有实操,欧成效在上海地产圈名气日甚,这名气又逐步扩散至全国地产圈,追随他的人越来越多。但同时,在房产论坛上,欧成效的帖子常常被删,于是,2012年欧成效决定创办“水库论坛”充当多军的阵地,其口号是:“科学尚未普及”。
不过,真正意义上的“出名”——欧成效在全国范围内收获不限于地产圈的粉丝,并不是因为水库论坛,而是因为微信公众号时代的到来。创办一年半后,“水库论坛”微信公众号涨粉两万,但涨到十万仅用了半年,又用了半年,十万变成了三十万。
开号之初欧成效就已计划好,要把关于购置、扩张房产的文章当作一个体系、学科来写,“打造一个品牌、一个生态。”三年后,欧成效写完了这些文章,它们便是被称作“水库心法”的“体用术”。在这些文章里,欧成效把自己的炒房心得拆解进一篇篇文章,教人们如何选择适合投资的房子、如何使用借贷技巧获得更多现金、如何长期规划房产投资……
后来,把这些文章分批集结,欧成效又陆续出版了三本书:《中产阶级如何保护自己的财富》、《如何获得真正的财富》、《守住你的钱》。欧成效认为这些书可以使自己的名气扩张至三四线城市。尽管在一些发布于网络的文章里,欧成效直言不讳地自称“炒家”,但在更公开的地方——比如这些书里,欧成效称自己为“房产投资者”。
那天在郑州,宣讲会还没开始,提早入场的几个人在前排座位上搭话。一个约三十岁的女士说起信用卡的养卡心得,她还说她在听一门投资课程,为的是积累知识,从而更好地理解“欧神”的理论。坐她后面的一个年轻男士则说起自己买了五套房且还在扩张中,周围一片称赞,当年轻男士言明自己是90后时,称赞声更甚。现在,欧成效身边有大量80、90后追随者,这些年轻人从欧成效身上汲取某种欢欣和希望,以及自己梦寐以求的命运。
璐璐和小龟是水库位于贵阳的房屋管家公司的管理者,这两个生于1990年的年轻人现在每月需为自己手中的房子支付20万月供,这个数字还将上涨,但他们乐此不疲。“从高维度看的话,买房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商机、战点和机会”,璐璐说。他们相信自己正身处一个好时代,也自信自己是最后一批能靠努力实现阶级跃升的人。作为长期主义者,他们希望赚更多的钱,把更好的命运送到后代手中。
加入贵阳的房屋管家公司后,20岁出头的林天大开眼界:原来买房可以像买白菜一样。这之前,提起买房时林天总在思考如何减少贷款,但现在,他正在学习如何在买房时做到低首付、甚至不花钱。“(其他的赚钱方法)都没房产增值来得快”。对于自己是否在为炒房团工作,林天答道:“我们不是炒房团,是家庭资产规划。”林天于去年七月入职,到了十二月,他坚信自己将与水库同在:“水库在我就在”。
不仅是房子、财富,被巨大生活包裹的人们,渴望欧成效能解答更加巨大的问题。郑州的宣讲活动结束后,一个毕业不久的男孩问欧成效自己该不该在北京安家;另有一位温文尔雅的中年男士在同一时间向欧成效请教虫洞是否真的存在。
在粉丝们心中,欧成效似乎是一位颇具书生风范的高智商人士,你能在他们看向欧成效的眼神里发现仰慕之情。为参加这场活动,向欧成效提问“虫洞”的男士从外地赶到郑州,并在活动结束后满怀信心地购买了宣讲会主推的投资项目:位于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的一块土地。一周后,在北京,一场内容相同的宣讲活动结束后,一位粉丝问欧成效:“欧老师最近是不是上火了?”人群散去时,欧成效手里多了一袋粉丝递上的家乡特产。
做运算的人
正如人们所认为的,欧成效是个确凿无疑的聪明人,且这种聪明从少年时代的数理化能力中不断出走,越来越娴熟地扑往他日后出名的人生里。欧成效的高中时光在复旦附中度过,读的是上海市教委在这所学校办的理科(实验)班,这个班的数理化讲授难度都达到了竞赛水平。在班里,欧成效是物理老师最看好的学生,他曾在初中获得上海市物理竞赛一等奖。高一时,欧成效的数学水平就足以应付大学毕业,那时他在学复变函数论。这些智力上的优异欧成效至今乐于谈论,“数理化三科随便考,高考的数学卷一定是满分,物理一定是99分”。欧成效称自己那时可以在一小时内做完四套高考数学卷,“看一秒就知道答案”。欧成效喜欢用数学运算描述生活,一切都可以计算,一切都因计算而简明清晰、难被动摇。例如,他称自己幼年时每天能拿到两块钱,这是一日三餐的开销,两块钱可被换算成两片火腿或四块叉烧,为了让它们均匀地分配进一日三餐,欧成效学会了“六口米饭配一口肉”。四岁时,欧成效已经在计算自己的得失。那时,他和家人一起做一种“剪蝴蝶(一种当时流行的衣服上的装饰物)”的工作。欧成效在一个半小时内可以剪一百只,它们对应的酬劳是五分钱,五分钱可被换算成一两生煎,但这部分酬劳每次都被母亲克扣,忙了一个多月,欧成效发现自己既没吃到生煎,也没见饭桌上有任何加菜。金枪鱼之咒
2020年9月,粉丝量达六十万的“水库论坛”微信公众号因违规被封,同时被封的还有欧成效的个人微博,这在网上引起波澜。不久后,一则录制于封号后的视频里,欧成效正襟坐于沙发,缓缓说道,“我可能会离开各位一段时间了”,“鉴于目前的环境,水库论坛目前没有任何重启小号的计划”,同时,欧成效称自己会休息一段时间,陪伴家人和孩子——但事实并不如此。
事实是,欧成效拒绝停止,“既然你都想开始做这一行,开始想做个有钱人,肯定是爬得越高越好。”怀着对财富的极度渴望,欧成效像金枪鱼一样一刻不停地游动,他说自己之所以这样,不是因为贪婪,也不是因为欲望,而是因为基因驱动。
封号后,每周末,欧成效会像往常一样飞往不同城市,为“西港土地”作投资宣讲,“希望大家可以加入我们,一起来做西港土地的买卖开发”。他告诉那些坐在台下的人,“炒房子是A8的赛道,但土地是A9的赛道”;“土地是好东西、是真正的财富,但必须去海外、去柬埔寨”;他依旧进行有序、高频的直播,以此维持自己的人气,“不能被互联网遗忘”。他的直播地点不定,最近几场分别在贵阳、重庆、上海、广州。此外,欧成效还新开了公众号,继续写文章。前段时间,欧成效在文章中就“代孕”问题发言,“我相信代孕未来会是主流……甚至会产生一个没有人亲自怀孕的时代。但那又怎么样!只要足够自强,足够柔软的话,你在机器人时代,一样可以活下去”;同时,欧成效继续面见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售楼中心看不同的沙盘,寻找可能的合作;另一边,一款新的水库会员付费制度也在酝酿,与之相关的小程序在2021年春节期间上线。
欧成效这样解释在实现财务自由后依然无法停止赚钱的事实:“对于富一代来说,工作本身是有乐趣的,你喜欢工作,喜欢看到一个事情让你做得井井有条”,他称自己见到滞销的优质楼盘无人帮作宣传时如见到“美玉蒙尘”,必须把它“掰过来”才行。
面对欧成效在追逐财富上所显示的激烈欲望,好友李植无法透彻理解。在李植看来,欧成效了无穷尽地赚钱,仅仅是因为穷怕了、想发财而已,但他同时难以理解,自高中相识后,欧成效就一直留给他“家里物质条件那么好”的印象,既然这样,为何会穷怕了?李植找不到答案,于是以“天性”作解——就像我们很多时候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归因于“命运”。
当一遍遍谈起难以停息的财富扩张时,欧成效最先也是最频繁提及的,是“对贫穷的恐惧”——他称这枚来自童年的思想钢印已深入他的骨髓,而日后他所从事的关于钱的一切,都是为免于这种恐惧。
欧成效的幼年时光在姥姥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的一处房子里度过,成年后,他称幼时成长于贫民窟。出生那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同一时期,知青开始返乡,从甘肃回来的小姨没地方住,也住进了这间十五平的房子,愈显狭小的空间令欧成效不满,同样令他不满的,还有大人们囤在屋里的糖水罐头瓶、发黄发蜡的废报纸。欧成效目睹这些东西被以几分钱一斤的价钱卖出去,并从中习得“节约”和“简朴”,但在他看来攒这些东西没什么意义,反倒把家里弄得像个垃圾堆。不过,对于这些,欧成效从不抱怨,他说他那时唯一的愿望是能吃饱。
欧成效称,幼时所经历的生活压制一切欲望:他没有可以自由支配的钱;看到电视里的巧克力广告时,告诉自己不要痴心妄想,“活得像个活教头。”父母也曾对他说:“贫穷是可怕的事,是会冒在你骨子里的噩梦。”
不过,欧成效讲述的这段穷困饥馑的生活,在他的母亲口中是另一副模样。母亲称欧成效从小受宠,大人们见他喜欢吃菠萝,便买新鲜的菠萝给他吃,菠萝过季了,就换着买菠萝罐头。生活在平均主义流行的年代,家里没什么外块,但在工资的垫补下,欧成效的母亲认为那时一家人在过一种稳定的、还不错的生活。但欧成效否认了母亲的这些说法,“她的理解是错误的。”
对于自己唯一的儿子,母亲总怕哪些地方出现闪失,因此,在那些关键的选择上,她把得牢牢的:读哪所小学、升哪所中学、进哪所大学,“(我)各方面情况都摸得很清楚。”与欧成效的讲述不同,母亲说进入复旦前,他们就已知道未来所学专业将受限制,但考虑到复旦的名气,便觉得专业受限可以接受。
实际上,李植的说法也佐证了这一点,即复旦大学保障了学生对未来专业的知情权。难以知晓欧成效为什么声称自己被复旦大学欺骗——在被无穷事实交织的人生里,真相往往只由当事人掌握。
欧成效的父母在外贸公司上班,退休时都做到了高级管理的职位。在欧成效的记忆里,家境变好始于1984年,那年母亲换了工作。但变好的家境并没有使欧成效在日后的待人接物上显得慷慨,相反,他早年给同班同学留下了吝啬的印象。高中是寄宿学校,每礼拜返校时,欧成效必会带一包零食,里面是水果、巧克力、点心,尽管是在90年代的上海,但这些食物并不普及。欧成效不善于分享这些,他总在宿舍一声不响地打开柜子,拿几样出来,然后爬回床上。室友们有时嘲笑他,“你又在偷偷吃东西了”。但平常,欧成效很少花钱,几乎没买过小卖铺里的方便面和汽水,“他怎么会没钱花?”熟识欧成效的李植说。
如果你见过欧成效,你会发现他的样子无法与任何一种“富翁”匹配。用一款边缘磨得发旧的手机,穿一双鞋底侧边已经发黄的运动鞋,不戴名贵的手表,不开豪车,没任何“行头”可言。但就是这样一个人,称自己在十四五岁时觉醒,坚信自己未来会过一种奢靡的生活,因此需要大量金钱。成年后,这个愿望日渐圆满但也像不会融化的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欧成效成了一众房产投资客心中的“多军领袖”。
“不要以为我是一个有钱人,我的钱很少,跟真正的大老不能比。从更高的天空来说我是小弟弟”——欧成效说,“人的所有痛苦,在于你到了这个社会阶层以后,就会打开一个更高阶层的天窗,你到了A8就能看到A9,到了A10,你看到的都是A11”,或许正是因为这种没有穷尽的天花板,欧成效称不停地赚钱为他提供了安全感,“我会觉得自己是一个积极上进的人,我都这么拼命上进了,上帝不会惩罚我吧,上帝该觉得我是个好孩子。”
另一面
和“欧神”相对,有人喊欧成效“欧瘪”。在这些人中间,欧成效始终是被质疑、戏谑、嘲讽的对象。
2006年左右,欧成效在房圈名气渐起,最早的质疑从那时开始,其中一些账号至今活跃于网络,他们被欧成效视作“职业黑粉”。在这些账号里,欧成效自称的“奥派学者”被认为仅够得上奥派民科;而那套广为流传的楼市投资理论,名为“体用术”的水库心法则被认为尽是些苟且的投机伎俩;至于欧成效本人的财力,那个传闻中足够庞大却无从证实的数字,有人认为它始于编造;此外,欧成效的学历、私生活、身体状况也无不在流言之列。
这一系列质疑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对欧成效的房产投资成果的质疑,人们说他所获的一切仅仅是因为“踩对了点”,而他关于房价一定会涨的预言实际上也不具任何个人洞见,因为在近20年房价持续上涨的势头里,一个人只要肯投入,就能有所收获。总言之,在这些人眼中,欧成效只是一个富有而“鸡贼”的普通老百姓,是国家发展的顺风车分了他一杯十足美味的羹。
但对于这些质疑,欧成效斩钉截铁地否认了。“这么多人,为什么你没有踩对点呢?”
欧成效称,“水库心法”的底层是奥派经济学;至于“体用术”,他声称。“体”建立在对金融体系和宏观风险的判断上;“用”则是把知识转化为金钱,“就像丁磊开养猪场”;“术”是具体实操技巧。
但是,一些同样从事房产投资的人对欧成效的这套“体用术”持鄙夷态度,其中一位姓孙的先生认为水库的很多操作方案并不正规,“从我们的角度说,他们推荐了很多不应该向老百姓(推荐)做的事情。比如说过于激进的财务方案,一些不该动的歪脑筋”。孙先生所说的不该动的歪脑筋,指的是在水库粉丝间流传的“科技树”,诸如伪造流水骗贷、信用卡空当接龙。事实上,这些灰色手段至今仍在网络流传,有人甚至以学习、运用它们为傲。“不是人家不会,是人家不屑于做。没有任何的投资建议者会建议你去这么做……(这)在圈层内是引起反感的。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很容易让一门生意没法做下去”,孙先生说。
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的咨询求助一栏,一则发布于2020年4月的问政帖直指“号召江浙沪地区的人集中炒房暴富的水库论坛”,帖子写道:重庆房价这一年好不容易稳定下来,没有涨价,开始下降,老百姓买房看到希望了,那群不做实事,每天炒房恶意抬高重庆房价的人又准备来重庆抬高房价了,他们用各种假资料假户口在重庆大批买房……我们本地小老百姓怎么活?
而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欧成效推荐大家投资的“西港土地”同样遭受质疑。按宣讲会的说法,西港的这块地日后可以“囤”、“卖、“租”“联合开发”,前景大好。但一篇名为《“炒房天王欧神”柬埔寨西港土地骗局》的报道指出,这块西港土地的土地性质存在问题。据这篇报道,宣讲时所称的“99年产权用地”,实则为只剩下88年租期的“三手”经济特许地,其性质类似于国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对于这些质疑,欧成效均矢口否认。
在带领大家买房这件事上,欧成效一直以“最专业、有节操”自诩,他在一次采访中称,在一个楼盘中,水库售卖的房产套数不会超过其总量的百分之二十,“我们不想把整个盘搞得都是投资客的,到时候场面不好看”,“我们是很克制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形式逻辑全都摆在明处。
去年十二月,一次开盘过后,璐璐、小龟、欧成效又进行了一场名为“绿鞋加推”的直播。直播中,“绿鞋加推”被解释为“卖得太好了,开发商再给我们一栋楼”,但据水库某业务员介绍,所谓“新增一栋”并不存在,“就是一个广告而已,还是卖之前剩下的。”
此外,某知情人士介绍了水库售楼环节中名为“并发”的一环。所谓“并发”,即是一个人可以同时买多套房。“并发”的核心是得当控制各家银行进行征信审查的时间差,从而借助银行的信息盲区实现在各家银行同时贷款,以此突破限购。
钱赚到不想再继续
我们试图采访贵阳某楼盘的营销经理,这是欧成效推荐购买的一处标的。这位经理先是点了一根烟,在一番犹疑谨慎而短暂的笑场后,言辞决绝地拒绝了采访。在中国,你很难知道一个楼盘的真实销售情况,而当一个消费者买了一套溢价过高的房子后,面临的将是投诉无门、打官司也没法赢的境况。更多时候,是根本听不到关涉此事的发问,“是看不见的底层”,一位房产投资人士说。但在如此隐秘且失衡的气氛里,人们仍鼓舞着将致富列车开向房地产的热情。在一次欧成效参与的宣讲会的提问环节,人们频频举手,他们想知道如何换房子更合适、房地产税对房地产有何影响;如果环境发生意外变化,重庆的房价会不会涨……其中一位男士的提问令人印象深刻:“我想问一下几位老师,你们的梦想是什么?你们赚钱是为了什么?”人群发出哄笑。“因为我觉得钱赚到一定程度我都不太想赚了”,男士继续说。相比那些言之有物的回答,在这个问题上,欧成效以一个玩笑话应付了:他说他本人没什么欲望,眼下种种不过是为帮身边的女人实现不断升级的欲望。台下,人们为欧成效的发言鼓掌。李植的普通同学
回首年少时,出众的学习能力并未让欧成效免于周围同学的鄙视,现在,他将原因归结为穷、体育不好、身体不好。同学们有时偷他的东西,做一些恶作剧,欧成效常常无措,他不懂如何发飙,因此总把脸憋得通红,但却一句话讲不出。
初中时期,欧成效读完了黄浦区图书馆的上千本武侠小说;进入高中,有段时间,欧成效阅读柏杨版的《资治通鉴》。
整个学生时代,欧成效最要好的朋友便是李植,他们交往至今,一起度过了高中和大学的时光。除李植外,欧成效在班里没什么朋友,他喜好独来独往,给人难以接近之感。之所以能跟李植成为朋友,一方面是因为李植喜好交友,另一方面,是两人爱好相投,聊历史、聊军事,世界的面貌由此展开也被此建设。很多年后,欧成效对李植说,自己对历史和军事的兴趣始于他的引导。
大四的最后一个学期,过完春节,李植和欧成效如梦初醒。李植问:“咱们是不是要找工作了?”欧成效也问:“对,好像是,怎么办?”后来,抱着要成为亚太区高管的心愿,欧成效入职了位于广州的高露洁,职位是管培生。
欧成效要去广州,这令父母和一位熟识欧成效的老师感到惊讶,在欧成效的讲述里,这是基于复旦分专业事件的一次毅然决然的离家出走,但在李植那里,还留有一件欧成效去广州前的小事,这件事发生于欧成效去广州的前两三天,向李植讲述这件小事的人正是即将离家的欧成效:
直到拿到了母亲买来的去广州的纸质机票,欧成效仍没下定彻底的决心。夏天的晚上,欧成效打开窗户,把纸质机票放到窗台上,他计划执行一次“天意”:如果机票被风吹走,那就不去广州了。事情的发展是机票果然被风吹走了,事情的结局是机票被认识欧成效的保安捡到、并送了回来。好吧,去广州吧。
欧成效称,毕业那年有老师试图说服自己留校作物理研究,而他给出的答复是:“如果月薪给三十万就做物理。”
成名后的欧成效不断在公开场合提及自己对时空物理的痴迷,“你可以认为我骨子里是一个科学家”,欧成效说。采访期间,欧成效曾提及自己在时空物理上的猜想:引力和电磁力是同一种力;他说如果有足够的钱还会回到物理学领域。
“现在有足够的钱了吗?”
“我觉得还不够多。”
“多少就算足够呢?”
“那还得好几个零……至少再加两到三个零。”
没什么成就的人
如今,欧成效称自己博览群书,最喜好玄幻小说。他称市面上90%的书于他而言都是垃圾,“太浅了,境界都太低了”(去年冬天采访时,欧成效正在读渤海小吏(一位网络作者)的文章,《渤海小吏的封建脉络史》),类似地,欧成效称自己很少看电影,原因是市面上不存在符合他审美的电影。他曾自己写小说,小说的题目是《拜金女郎》。谈及当下的爱好时,欧成效给出的答案是打游戏和嗑瓜子。
一天,在电话中我问欧成效:“有什么东西能证明您现在的身家是A10吗?”
欧成效答道:“我干嘛要去证明这些东西呢?为了你写文章吗?我为什么要做这么愚蠢的事情呢?为什么要在众人面前宣书呢?为什么要搞得税务局来找我麻烦呢?”最终,欧成效没有提供证明。
对于外界的质疑,欧成效表现得不屑,他以自己身为“道教徒”作解。欧成效称从懂事开始,他只信仰过道家。“我们是真正相信自由主义的……在没有暴力侵犯他人的情况下,拥有一切绝对的自由”——讨厌、诅咒,没问题,包括可以骂我。我尊重你的自由——“你谁?你是谁?”
至于“炒房教父”,欧成效觉得这东西跟他没关系,别人对他的认知、看法对他来说毫无意义,“(我)只关心自己”。同样是基于道教哲学,欧成效称自己对财富、权力、名气无任何追求,他的癖好是追求真理:“真理就是道,就是我们世界运行的规律。你知道这个世界的道怎么运转,你就很容易发现各种商机,钱只是一个附赠品。”
现在,欧成效租住在北京。他积极参加各种社交,包括中美政策的讲座、福布斯的晚宴,并频繁去往全国各个城市:他称自己没有主要住所——去年住得最频繁的,是贵阳的一家酒店。
欧成效将继续在财富上维持足够高的增长速度,为此他通宵写文章,称自己可以一周工作100个小时,但同时,高血压、胃溃疡,OSA(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也找上了他——尽管OSA的主要病因来自遗传。所以,欧成效在手腕上戴了心率表,每晚戴呼吸机入睡——“浑身都是毛病,但我是最勤奋的”,欧成效说,这是他对自己所拥有的生活的最满意之处。“勤奋的过程满是痛苦”,欧成效称自己有忍受痛苦的天赋,此外,他还声称只有偏执狂才能生存下去,“极度优秀、极度活跃。”
2013年1月,在一篇《一个炒家的自我修养》的博客文章中,欧成效写:
“多军脚下的路并没有阻碍,真正的阻碍发生在我们心里。我们的“心”有多坚强,在追求事业和理想的道路上,你愿意走多远,愿意背负多少辛苦,愿意背负多少年的持续折磨?我们就是踩着针鞋在采金矿。”
欧成效的脸上总有一种难以言明的平静的疲倦,在这种气氛里,他总显得深不可测。采访中,欧成效立显愉悦的时刻都跟谈论女儿有关。他说自己所做的一切都不是有意思的事,有意思的事是搂住女儿,然后女儿说烦死了。他给大女儿取名“饱饱”,小女儿取名“多多”,他希望她们一辈子都不要挨饿。作为父亲,欧成效期待给自己的孩子一个要什么给什么的童年,“她要的任何东西我都买十倍给她”,同时,他拒绝让女儿学习艺术,“艺术是贱业,是下等人学的东西。”
也是在那天的电话采访中,我问欧成效:
“您目前觉得自己最有成就的事是什么?”
“女儿啊,女儿很可爱。”
“除了孩子呢?”
“那就没什么成就了。”
(除欧成效、璐璐、小龟外,文中出现的其他人物均为化名)
衡量楼市是否启动的三个指标:土拍市场,一手市场,和二手市场。
重庆土拍溢价率屡创新高,楼面价纷纷刷新纪录。
一手市场出现了当日售罄的日光盘。不少楼盘已经要求外地客户全款购买
二手房业主开始惜售上调价格。
信贷方面,各家银行已经慢慢缩紧,外地35必须首付三成起。
足以可见此轮重庆楼市火车头已经启动。
看好重庆的库友,请珍惜这个唯一不限购的强二线城市,目前还有一些低价房源。准备好征信和首付,抓紧上车。
重庆一手团购和二手淘笋火热进行中:
重庆洺悦府(封盘调价中,五一开放)
重庆洺悦国际(马上清盘)
(等待加推)
(还有少量)
欧街92:观音桥,九街,太古里,高标准精装房(还有少量)
......
篇幅优先,不再全部罗列其他一二手房源,加管家微信详聊:
-本文完-
全套随库心法都在欧神文集里面,无删减,无篡改,原汁原味,读了后酣畅淋漓,意犹未尽!全套十二册,扫码立刻快递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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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欧神文集》是欧大无数个深夜伏案写作的心血,也是十来年投资房产,思想的精华提炼。也是sk能传授给大家的最大财富。
提示:以下分享水库核心总结,初入水库的朋友一定要仔细看!!!
水库基本知识
水库,一般的解释为"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可以利用来灌溉、发电、防洪和养鱼。"它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蓄水灌溉、供水、发电、养鱼等作用。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等。
水库水文特征指标
①防洪标准
对河流上修建的任何一项水利工程,设计时都要考虑水工建筑物所能防御洪水的能力,一般根据所在河段未来可能发生洪水的特性,并结合工程的规模和要求,选出一个比较合适的洪水作为防洪安全设计的依据。水库的防洪标准即是水库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表示水库防洪能力的大小。发生标准内的洪水,水库的水工建筑必须保证安全和正常工作。水库设计和运用中主要采用的洪水标准有设计洪水标准、校核洪水标准和为下游防洪设定的洪水标准等。
②库容与特征水位
水库的蓄水容积称为库容。水库水位与库容的关系是由库区地形图上量算点绘出来的。有了水库水位~库容关系曲线,就可以根据观测的水库水位,从曲线上查得相应的蓄水量。水库在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库容称为总库容。
水库为完成不同任务,在不同时期和各种水文情况下需控制达到或允许消落的各种库水位称为水库特征水位。相应于水库特征水位以下或两特征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称为水库特征库容。
③正常蓄水位与兴利库容
在正常运用情况下,水库为满足兴利要求,应在开始供水时蓄到的高水位,也称正常高水位、兴利水位或设计蓄水位。它是确定水库的规模、效益和调节方式,是保证水库兴利的允许最高洪水位。
泄洪建筑物不设闸门的,正常高水位即是泄洪建筑物(溢洪道)的底高程;泄洪建筑物设闸门的,正常高水位就是闸门关闭时长期维持的最高水位。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库容称兴利库容(调节库容)。
④防洪限制水位
水库根据汛期和枯水期的径流条件及水库泄洪建筑物的条件确定的汛期起始调洪的水位称汛前限制水位,汛前水库必须把蓄水位降到此水位。在汛期水库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预留所需防洪库容的下限水位。这一水位是根据防洪标准、工程现状以及汛期洪水特性而制定的。防洪高水位是指遇到下游防护对象的设计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⑤防洪高水位与防洪库容
防洪高水位是指水库承担下游防洪任务,在调节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只有当水库承担下游防洪任务时,才需确定这一水位
防洪库容是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用以控制洪水,满足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当汛期各时段分别拟定不同的防洪限制水位时,这一库容指其中最低的防洪限制水位至防洪高水位之间的水库库容。
⑥死水位与死库容
指水库正常运行情况下,允许水库消落的最低水位,这个水位以下的库容称死库容或垫底库容。死水位是按灌溉最低引水位、水电站最小工作水头、养鱼的要求,以及预留淤砂的容积来确定的。除遇到特殊干旱年份,死库容所蓄的水量一般不动用。
水库的组成
水库的组成建筑物中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例如挡水、泄水、引水或其它专门建筑物等,这些建筑物称为水工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的综合体称为水利枢纽。
①水库建筑物
一般水工建筑物可按使用期限和功能进行分类。 按使用期限可分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和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后者是指在施工期短时间内发挥作用的建筑物,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
按功能可分为通用性水工建筑物和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两大类。
通用性水工建筑物主要有:
①挡水建筑物,如各种坝、水闸、堤和海塘;
②泄水建筑物,如各种溢流坝、岸边溢洪道、泄水隧洞、分洪闸;
③进水建筑物,也称取水建筑物,如进水闸、深式进水口、泵站;
④输水建筑物,如引(供)水隧洞、渡槽、输水管道、渠道;
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主要有:
①水电站建筑物,如前池、调压室、压力水管、水电站厂房;
②渠系建筑物,如节制闸、分水闸、渡槽、沉沙池、冲沙闸;
③过坝设施,如船闸、升船机、放木道、筏道及鱼道等。
有些水工建筑物的功能并非单一,难以严格区分其类型,如各种溢流坝,既是挡水建筑物,又是泄水建筑物;闸门既能挡水和泄水,又是水力发电、灌溉、供水和航运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施工导流隧洞可以与泄水或引水隧洞等结合。
②挡水建筑物
挡水建筑物是指横控河道的拦水建筑物,用以拦蓄水量,抬高水位,如各种坝、闸等。大坝按建筑材料可分为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土石坝、橡胶坝、钢坝和木坝等,其中混凝土坝和土石坝是最常见坝型。
重力坝
重力坝是用混凝土或浆砌石修筑的大体积挡水建筑物,依靠自身重量在地基上产生的摩擦力和坝与地基之间的凝聚力来抵抗坝上游侧的水推力以保持稳定。
重力坝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重力坝和浆砌石重力坝,按高度可分为低坝(30m以下)、中坝(30~70m)和高坝(70m以上),按泄水条件可分为非溢流重力坝和溢流重力坝,按结构可分为实体重力坝、宽缝重力坝和空腹重力坝。
拱坝
拱坝是指将上游坝面所承受的大部分水压力和泥沙压力通过拱的作用传至两岸岩壁,只有小部分或部分水压力通过悬臂梁的作用传至坝基的一种坝体。拱坝对地形、地质条件要求较高,坝址要求河谷狭窄,两岸地形雄厚、对称、基岩均匀、坚固完整,并有足够强度、不透水性和抗风化性等,
拱坝按最大高度处的坝底厚度和坝高的比值可分为薄拱坝、中厚拱坝和重力拱坝,按体形可分为单曲拱坝和双曲拱坝。
土石坝
土石坝泛指由当地土料、石料或土石混合料,经过碾压或抛填等方法堆筑成的挡水坝。坝体中以土和砂砾为主时称土坝,以石碴、卵石和爆破石料为主时称堆石坝,两类材料均占相当比例时称土石混合坝。土石坝一直以来是被广泛采用的坝型,优点是可以就地取材,节约大量的水泥、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结构简单,便于加高、扩建和管理维修;施工技术简单,工序少,便于组织机械化快速施工;能适应各种复杂的自然条件,可在较差地质条件下建坝。土石坝也有一些缺点,如坝身不能进水,需另开溢洪道或泄洪洞;施工导流不如混凝土坝方便,粘性土料的填筑受气候影响较大,等等。
土石坝按筑坝施工方法可分为碾压土石坝、水力冲填坝、抛填坝、定向爆破坝等。按坝体材料的可分为土坝、土石混合坝和堆石坝。按防渗体材料和相对位置可分为均匀坝、心墙坝、斜墙坝和面板坝等。
③泄水建筑物
泄水建筑物是指用以宣泄洪水的水工建筑物。它承担着宣泄超过水库拦蓄能力的洪水,防止洪水漫过坝顶,确保工程安全的任务。其形式主要有坝身泄水道(包括溢流坝、中孔、深孔泄水孔和坝下涵管)和河岸泄水道(包括河岸溢洪道和泄洪隧洞)。混凝土坝一般采用溢流式泄洪,如溢流坝和坝身泄水孔等,此时坝体既是挡水建筑物又是泄水建筑物。土石坝一般不容许从坝身溢流或大量泄洪,往往需要在坝体外岸边或天然垭口处建筑河岸溢洪道或开挖泄洪隧洞。
河岸溢洪道
河岸溢洪道有正槽式、侧槽式、井式和虹吸式等四种形式。河岸溢洪道的布置一般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工程特点、枢纽布置的要求以及施工运行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从枢纽的总体布置来看,一般进口位于水流顺畅处,且与大坝保持一定距离,避免横流对坝的冲刷。小型水库的溢洪道一般不设闸门,多布置在河岸,且其泄流水面通常都是开敞的,故称为河岸开敞式溢洪道。河岸开敞式溢洪道具有结构简单,水流平顺,容易施工,管理方便和安全可靠的特点。这种溢洪道由引水渠、溢流堰和泄水陡槽等几部分组成,陡槽后一般还设置消力池和尾水渠,以减轻溢流洪水的冲刷作用。
非常溢洪道
由于水文现象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为了保证水库大坝的绝对安全,有时需考虑出现特大洪水时(频率较小的超标准洪水)水库的泄洪问题。这种为对付特大洪水而修建的泄洪设施称为非常溢洪道。非常溢洪道一般建在库岸有通往天然河道的垭口处或平缓的岸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闸控制或设自溃式或引冲式土坝。
泄洪洞
泄洪洞按其位置可分为建在坝内的泄洪洞和建在挡水建筑物一侧的山体内泄洪洞两种;按其洞内水流状态可分为无压洞和有压洞两种。有的水库泄洪洞兼有排沙功能,用以减轻多沙河流上的水库淤积;有的水库泄洪洞兼有放空水库功能,用以放空库水以利人防和检修。
④输水建筑物
输水建筑物是指从水库向下游输送灌溉、发电或供水的建筑物,如输水洞、坝下涵管、渠道等。取水建筑物是输水建筑物的首部,如进水闸和抽水站等。 输水建筑物都设置闸门以控制放水。
水库基本知识
水库,一般的解释为"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可以利用来灌溉、发电、防洪和养鱼。"它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蓄水灌溉、供水、发电、养鱼等作用。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等。
水库水文特征指标
①防洪标准
对河流上修建的任何一项水利工程,设计时都要考虑水工建筑物所能防御洪水的能力,一般根据所在河段未来可能发生洪水的特性,并结合工程的规模和要求,选出一个比较合适的洪水作为防洪安全设计的依据。水库的防洪标准即是水库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表示水库防洪能力的大小。发生标准内的洪水,水库的水工建筑必须保证安全和正常工作。水库设计和运用中主要采用的洪水标准有设计洪水标准、校核洪水标准和为下游防洪设定的洪水标准等。
②库容与特征水位
水库的蓄水容积称为库容。水库水位与库容的关系是由库区地形图上量算点绘出来的。有了水库水位~库容关系曲线,就可以根据观测的水库水位,从曲线上查得相应的蓄水量。水库在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库容称为总库容。
水库为完成不同任务,在不同时期和各种水文情况下需控制达到或允许消落的各种库水位称为水库特征水位。相应于水库特征水位以下或两特征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称为水库特征库容。
③正常蓄水位与兴利库容
在正常运用情况下,水库为满足兴利要求,应在开始供水时蓄到的高水位,也称正常高水位、兴利水位或设计蓄水位。它是确定水库的规模、效益和调节方式,是保证水库兴利的允许最高洪水位。
泄洪建筑物不设闸门的,正常高水位即是泄洪建筑物(溢洪道)的底高程;泄洪建筑物设闸门的,正常高水位就是闸门关闭时长期维持的最高水位。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库容称兴利库容(调节库容)。
④防洪限制水位
水库根据汛期和枯水期的径流条件及水库泄洪建筑物的条件确定的汛期起始调洪的水位称汛前限制水位,汛前水库必须把蓄水位降到此水位。在汛期水库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预留所需防洪库容的下限水位。这一水位是根据防洪标准、工程现状以及汛期洪水特性而制定的。防洪高水位是指遇到下游防护对象的设计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⑤防洪高水位与防洪库容
防洪高水位是指水库承担下游防洪任务,在调节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只有当水库承担下游防洪任务时,才需确定这一水位。此水位可采用相等下游防洪标准的各种典型洪水,按拟定的防洪调度方式,自防洪限制水位开始进行水库调洪计算求得。
防洪库容是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用以控制洪水,满足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当汛期各时段分别拟定不同的防洪限制水位时,这一库容指其中最低的防洪限制水位至防洪高水位之间的水库库容。
⑥死水位与死库容
指水库正常运行情况下,允许水库消落的最低水位,这个水位以下的库容称死库容或垫底库容。死水位是按灌溉最低引水位、水电站最小工作水头、养鱼的要求,以及预留淤砂的容积来确定的。除遇到特殊干旱年份,死库容所蓄的水量一般不动用。
水库的组成
水库的组成建筑物中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例如挡水、泄水、引水或其它专门建筑物等,这些建筑物称为水工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的综合体称为水利枢纽。
①水库建筑物
一般水工建筑物可按使用期限和功能进行分类。 按使用期限可分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和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后者是指在施工期短时间内发挥作用的建筑物,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
按功能可分为通用性水工建筑物和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两大类。
通用性水工建筑物主要有:
①挡水建筑物,如各种坝、水闸、堤和海塘;
②泄水建筑物,如各种溢流坝、岸边溢洪道、泄水隧洞、分洪闸;
③进水建筑物,也称取水建筑物,如进水闸、深式进水口、泵站;
④输水建筑物,如引(供)水隧洞、渡槽、输水管道、渠道;
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主要有:
①水电站建筑物,如前池、调压室、压力水管、水电站厂房;
②渠系建筑物,如节制闸、分水闸、渡槽、沉沙池、冲沙闸;
③过坝设施,如船闸、升船机、放木道、筏道及鱼道等。
有些水工建筑物的功能并非单一,难以严格区分其类型,如各种溢流坝,既是挡水建筑物,又是泄水建筑物;闸门既能挡水和泄水,又是水力发电、灌溉、供水和航运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施工导流隧洞可以与泄水或引水隧洞等结合。
②挡水建筑物
挡水建筑物是指横控河道的拦水建筑物,用以拦蓄水量,抬高水位,如各种坝、闸等。大坝按建筑材料可分为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土石坝、橡胶坝、钢坝和木坝等,其中混凝土坝和土石坝是最常见坝型。
重力坝
重力坝是用混凝土或浆砌石修筑的大体积挡水建筑物,依靠自身重量在地基上产生的摩擦力和坝与地基之间的凝聚力来抵抗坝上游侧的水推力以保持稳定。
重力坝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重力坝和浆砌石重力坝,按高度可分为低坝(30m以下)、中坝(30~70m)和高坝(70m以上),按泄水条件可分为非溢流重力坝和溢流重力坝,按结构可分为实体重力坝、宽缝重力坝和空腹重力坝。
拱坝
拱坝是指将上游坝面所承受的大部分水压力和泥沙压力通过拱的作用传至两岸岩壁,只有小部分或部分水压力通过悬臂梁的作用传至坝基的一种坝体。拱坝对地形、地质条件要求较高,坝址要求河谷狭窄,两岸地形雄厚、对称、基岩均匀、坚固完整,并有足够强度、不透水性和抗风化性等,
拱坝按最大高度处的坝底厚度和坝高的比值可分为薄拱坝、中厚拱坝和重力拱坝,按体形可分为单曲拱坝和双曲拱坝。
土石坝
土石坝泛指由当地土料、石料或土石混合料,经过碾压或抛填等方法堆筑成的挡水坝。坝体中以土和砂砾为主时称土坝,以石碴、卵石和爆破石料为主时称堆石坝,两类材料均占相当比例时称土石混合坝。土石坝一直以来是被广泛采用的坝型,优点是可以就地取材,节约大量的水泥、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结构简单,便于加高、扩建和管理维修;施工技术简单,工序少,便于组织机械化快速施工;能适应各种复杂的自然条件,可在较差地质条件下建坝。土石坝也有一些缺点,如坝身不能进水,需另开溢洪道或泄洪洞;施工导流不如混凝土坝方便,粘性土料的填筑受气候影响较大,等等。
土石坝按筑坝施工方法可分为碾压土石坝、水力冲填坝、抛填坝、定向爆破坝等。按坝体材料的可分为土坝、土石混合坝和堆石坝。按防渗体材料和相对位置可分为均匀坝、心墙坝、斜墙坝和面板坝等。
③泄水建筑物
泄水建筑物是指用以宣泄洪水的水工建筑物。它承担着宣泄超过水库拦蓄能力的洪水,防止洪水漫过坝顶,确保工程安全的任务。其形式主要有坝身泄水道(包括溢流坝、中孔、深孔泄水孔和坝下涵管)和河岸泄水道(包括河岸溢洪道和泄洪隧洞)。混凝土坝一般采用溢流式泄洪,如溢流坝和坝身泄水孔等,此时坝体既是挡水建筑物又是泄水建筑物。土石坝一般不容许从坝身溢流或大量泄洪,往往需要在坝体外岸边或天然垭口处建筑河岸溢洪道或开挖泄洪隧洞。
河岸溢洪道
河岸溢洪道有正槽式、侧槽式、井式和虹吸式等四种形式。河岸溢洪道的布置一般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工程特点、枢纽布置的要求以及施工运行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从枢纽的总体布置来看,一般进口位于水流顺畅处,且与大坝保持一定距离,避免横流对坝的冲刷。小型水库的溢洪道一般不设闸门,多布置在河岸,且其泄流水面通常都是开敞的,故称为河岸开敞式溢洪道。河岸开敞式溢洪道具有结构简单,水流平顺,容易施工,管理方便和安全可靠的特点。这种溢洪道由引水渠、溢流堰和泄水陡槽等几部分组成,陡槽后一般还设置消力池和尾水渠,以减轻溢流洪水的冲刷作用。
非常溢洪道
由于水文现象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为了保证水库大坝的绝对安全,有时需考虑出现特大洪水时(频率较小的超标准洪水)水库的泄洪问题。这种为对付特大洪水而修建的泄洪设施称为非常溢洪道。非常溢洪道一般建在库岸有通往天然河道的垭口处或平缓的岸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闸控制或设自溃式或引冲式土坝。
泄洪洞
泄洪洞按其位置可分为建在坝内的泄洪洞和建在挡水建筑物一侧的山体内泄洪洞两种;按其洞内水流状态可分为无压洞和有压洞两种。有的水库泄洪洞兼有排沙功能,用以减轻多沙河流上的水库淤积;有的水库泄洪洞兼有放空水库功能,用以放空库水以利人防和检修。
④输水建筑物
输水建筑物是指从水库向下游输送灌溉、发电或供水的建筑物,如输水洞、坝下涵管、渠道等。取水建筑物是输水建筑物的首部,如进水闸和抽水站等。 输水建筑物都设置闸门以控制放水。
典
、
第四十五号
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FL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FL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FL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FL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FL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FL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FL,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FL;FL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FL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律。FL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FL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FL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FL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FL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FL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FL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FL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FL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FL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fy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fy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fy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ZF、村民ZF、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bm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ZF、村民ZF或者民政bm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ZF、村民ZF或者民政bm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ZF、村民ZF或者民政bm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fy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fy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ZF、村民ZF、民政bm或者fy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ZF、村民ZF、FL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bm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bm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ZF、村民ZF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FL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FL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FL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ZF、村民ZF或者民政bm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FL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fy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ZF、村民ZF、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bm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bm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fy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bm应当向fy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fy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fy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fy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fy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fy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fy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fy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fy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fy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fy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fy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fy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fy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fy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FL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fy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FL、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FL、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FL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FL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FL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FL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FL、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FL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FL、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fy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FL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FL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FL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FL、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FL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FL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FL、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fy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FL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FL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FL、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FL、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FL、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fy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FL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FL、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FL、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ZF、村民ZF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ZF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FL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FL、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FL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FL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FL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FL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FL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FL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FL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FL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FL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FL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FL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FL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FL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FL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FL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FL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FL行为、事实行为、FL规定的事件或者FL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FL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事FL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FL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FL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FL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FL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FL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FL、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FL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FL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FL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FL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FL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FL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FL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FL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FL、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FL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FL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FL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FL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FL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FL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FL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FL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FL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fy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FL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fy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FL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fy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FL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fy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FL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fy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FL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FL、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FL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FL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FL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FL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FL行为自始没有FL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FL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FL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FL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民事FL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FL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FL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FL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FL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FL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FL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FL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FL行为。
依照FL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FL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FL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FL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FL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FL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FL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FL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FL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FL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FL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FL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rm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fy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FL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FL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fy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fy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fy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FL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FL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FL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FL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FL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FL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FL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FL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FL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FL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FL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FL、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FL、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FL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FL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FL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FL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fy、仲裁机构的FL文书或者rm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FL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FL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FL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FL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FL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FL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FL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FL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FL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FL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FL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FL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FL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FL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FL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rm依照FL、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FL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FL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FL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FL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FL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ZF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FL、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ZF、村民小组应当依照FL、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FL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ZF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fy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FL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FL、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FL、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FL保护。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ZF。业主大会、业主ZF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FL、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门、居民ZF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ZF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ZF或者更换业主ZF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FL、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FL、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ZF的决定,对业主具有FL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ZF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fy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ZF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ZF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FL、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ZF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ZF,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FL、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bm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bm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FL、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L、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FL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FL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FL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bm。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bm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bm前,有关bm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bm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FL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FL规定;FL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FL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FL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FL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FL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FL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FL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FL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FL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FL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FL、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bm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FL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FL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FL、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FL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FL、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FL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FL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FL约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FL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FL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FL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FL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FL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FL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FL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FL、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提示:以下分享水库核心总结,初入水库的朋友一定要仔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