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庭规则》5月1日施行,你知道该怎样出庭了吗?

147小编 143 2025-02-25

转自:娄秋琴工作室

新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条文对比表及解读

序号2016年5月1日1994年1月1日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原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娄律解读:更加强调了法庭安全,强调行使诉讼权利的保障,强调方便公众旁听,强调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此外,制定规则的依据也扩大并更明确了。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原第三条: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娄律解读:悬挂国徽的位置是法庭正面上方,比起法庭下面的表述更加严谨。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新增娄律解读:明确法庭的区域设置,分为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法庭的区域和席位可以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设置,有些庭审还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新增娄律解读:杜绝了出庭人员以客观原因不能亲身到法庭为借口的情形。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新增娄律解读: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配备合议室、休息室、羁押室等附属场所,律师以后在法庭无处休息的状况也许可以得到改善。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新增娄律解读:明确了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尤其明确了律师与检察人员在安检方面享受平等对待,将改变律师需要接受安检而检察人员无需接受安检的状况,这样的规定不但体现了对律师的尊重,更有利于强化法院居中裁判的意识。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新增娄律解读:明确了不可以带入法庭的物品,包括标语、条幅、传单等。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新增娄律解读: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及旁听席位数量应对予以公开,尤其旁听席位数量的公开对确保庭审公开具有重大意义,这就要求法院对于旁听申请较多的案件,应选择与旁听人数相适应的审判法庭。对于一些所谓“敏感案件”,法院不能简单地以“旁听席不够”为由打发旁听申请者。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原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娄律解读:明确了旁听证发放的规则,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抽签、摇号等方式,还明确了优先安排的规则,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杜绝有些法院对于敏感案件采用暗箱操作的方式,有利于保障庭审公开。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新增娄律解读:确定了庭审活动应对全程录像或者录音。第十一条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一)公众关注度较高;(二)社会影响较大;(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新增娄律解读:确定了可以直播或者录播的案件类型。第十二条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原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娄律解读:明确了出庭履职人员的着装规则,原来规定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需衣着整洁,这次要求应当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所以律师着律师袍出庭将成为硬性规定,应当引起重视,这样也有利于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第十三条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新增娄律解读:明确了刑事被告人或者上诉人不得着囚服及一般不使用戒具,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以及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呼应。第十四条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新增娄律解读:确定了书记员应当宣布法庭纪律的程序。第十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原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娄律解读:不止宣告判决才需要起立,宣告裁定和决定也应当起立。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原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娄律解读:进一步明确了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正。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原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原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原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原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娄律解读:明确了庭审活动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除了遵守法庭秩序,还要尊重司法礼仪。第十八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新增娄律解读:规定了法槌的使用,彰显司法权威。第十九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原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娄律解读:规定了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律后果,将没收器材改为暂扣并删除相关内容更加合理合法。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原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娄律解读:罗列了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比以前的规定增加了几种情形。第二十一条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原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娄律解读:司法警察执行的内容,不仅限于采取强制措施,还包括维持法庭秩序和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新增第二十三条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四条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解读: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人员、律师违反本规则的处理规则。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新增解读:本规则适用的范围。第二十六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原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解读:本规则适用的人群。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解读:本规则施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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